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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約商店服務規範

生效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起

 

會員向本公司申請具收款功能業務時,應依本公司相關程序進行驗證並提供相關資料文件,經本公司驗證通過後,會員即取得特約商店資格得依本公司提供之各項收款方式進行交易收款。

本《特約商店服務規範》構成《會員服務條款》之一部分。

 

第一條 會員權益事項

  • 會員使用本公司提供之金流服務項目進行收款(以下簡稱本收款服務)時,應當遵守法令及會員與本公司約定之各項服務規範。

  • 會員與交易相對人發生交易糾紛時,本公司應秉持服務精神協助交易雙方排解交易糾紛。若交易相對人使用信用卡支付後並透過發卡機構主張拒絕付款或其他產生爭議款項之情事者,本公司應依主管機關就「信用卡消費爭議帳款處理機制」規範之相關法令,協助交易雙方處理爭議款項,但本公司不負支付該筆帳款給予會員之義務;若本公司已為給付者,會員應返還本公司所墊付之款項,並同意本公司得自應付會員之他次請款金額或應付款項中逕予抵扣;倘致本公司受有損害,會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公司並得依法追訴會員之相關法律責任。

  • 若會員未遵從本特約商店服務規範或本公司網站服務說明、交易頁面中之操作提示、規則等,本公司得拒絕為會員提供本收款服務之一部或全部,會員並應承擔因此所生之責任。如可歸責於會員因素導致本公司之錯誤而將交易款項先行撥付至會員之金融機構帳戶者,會員應於本公司通知之期限內返還該筆交易款項予本公司;會員並同意本公司得自會員之快點付帳戶及其相關之帳戶餘額或他次代收款項中逕予抵扣該筆交易款項及(或)暫停會員要求自會員之快點付帳戶及其相關提領該筆交易款項至會員金融機構帳戶之權利。會員並應承擔相關費用。如發現使用信用卡進行無實質交易之收款,會員同意本公司得將其信用卡支付之款項進行退刷,如該款項已撥付至會員之快點付帳戶及其相關或金融機構帳戶者,會員應於本公司通知之期限內返還該筆交易款項予本公司。

  • 本公司為編印或建置商家目錄目的需要,得使用會員在本公司登記之資料,但會員要求不刊登者,不在此限。

  • 會員對於本公司就本收款服務所核發之專用帳號及密碼,包括但不限於測試帳號密碼等,應善盡保管、保密之責。

  • 本公司得向會員查詢交易之物品或提供之服務項目內容,會員負有詳盡描述交易商品、服務之揭露義務並註明其他有關事項(如附加費用等),並應確保交易資料之正確性。

  • 會員就所銷售之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履約保證(含信託),並應揭露該履約保證資訊予交易相對人知悉。會員如有發行電子儲值型禮卷者,應提供適當的餘額揭露方式,供交易相對人查詢知悉禮卷餘額。

  • 會員應依據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統一發票開立及報稅事宜

  • 會員同意配合本公司、本收款服務合作之金融機構、信用卡組織或主管機關(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查核作業(查核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交易紀錄或交易異常狀況)並辦理相關事宜,且會員同意本公司或其他有權機關得向會員進行必要之資料安全查核,以確保交易資料之安全性。

  • 若會員遇有交易障礙得立即與本公司客服單位聯繫處理,不得隨意與未經本公司確認身份之人員接觸,以避免個人資料或交易相關資料洩漏而造成第三人之損失,若可歸責於會員因素導致上述情事發生所生之損害,會員應負賠償之責。

  • 會員應於營業網站或實體店舖明顯處揭露交易支付服務係由「旺沛大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具體之揭露方式應依本公司提供之方法為之。

  • 本公司得要求會員進行必要的教育訓練及配合法令宣導事項。


第二條 網際網路交易

  • 透過網際網路連線方式進行之電子交易,會員應自行負責就其交易對象為必要之查核。

  • 會員應將交易商品或服務之相關資訊(如下範例資訊)於交易前揭露予交易相對人,並應保留所有訂單記錄、出貨單據及客戶簽收單。若有交易糾紛產生,本公司將協助交易雙方協商解決。

    • 商品價格:交易金額(內含營業稅)。

    • 付款方式:提供之付款金流方式。

    • 商品內容: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內容。

    • 聯絡方式:線上客服或客服專線。

    • 寄送方式:商品寄送之方式及時間(快遞、郵寄、郵寄費用及應由何人負擔或其他....等)。

    • 退貨條件:退貨方式及條件。

    • 猶豫期:「商品猶豫期間」之訊息及期間。

    • 其它條件:商品是否有進出口限制或額外稅賦(依他國法令而有不同者須做特別說明)。

    • 商品銷售依法令應揭露之事項(政府核發之許可字、證號等)

 

第三條 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特別約定

若會員申請使用本收款服務提供之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會員應同意遵守以下事項:

  • 會員須注意與其交易之交易相對人是否有異常刷卡情形,若發現任何有疑義之簽帳交易或與其交易之交易相對人所使用之信用卡包括但不限於可能係偽造、掛失卡、或持卡人交易行為值得懷疑者,會員應通知本公司協助向合作之金融機構進行確認,並配合為必要之處理。

  • 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會員不得另外再裝置任何擷取或留存卡號資料之軟硬體程式,如有違反本公司得暫停或終止會員使用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倘造成損害,會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 會員於實體通路交易時,提供予交易相對人之簽帳單至少應載明收單機構名稱、本公司名稱、會員名稱、卡別、卡號、授權號碼、交易日期及金額,且卡號之揭露方式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並妥善保管資料及簽帳單。

  • 交易雙方採用信用卡支付交易款項時,整筆交易須一次取得授權及請款,會員不得將一筆交易攤分作兩筆或多筆金額(即化整為零)進行分刷交易並重新個別取得交易授權號碼或有其他變相之融資行為。

  • 會員若經司法及相關機關、國際信用卡組織、發卡機構或其他收單機構等單位通報、或經本公司認定會員為從事風險交易者,本公司無須事先通知會員,得暫時停止會員之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或啟動安全控管機制(例如:網路交易使用信用卡國際組織安全認證3D-Secure)。本公司應於收到前述機關單位通知會員無風險之虞後才得回復相關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等,會員同意不得請求暫停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期間相關交易款項之利息或其他賠償。

  • 會員使用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與交易相對人進行網路交易,交易相對人得免於簽單簽名及刷卡,會員須保留可隨時提供本公司有關網路交易之證明;如本公司通知會員相關信用卡支付款項失敗時,會員即不得交貨或繼續提供服務或勞務。會員不得讓財務資融公司等不提供商品或服務之機構透過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進行交易。

  •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對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交易無付款之義務,若本公司已為給付者,會員負返還之責。本公司並得自應支付予會員之他次請款金額或應付款項或自會員快點付帳戶及其相關中餘額逕行扣除抵充之。致生之損害及衍生之一切相關費用,會員應負賠償之責。

    • 會員未依本特約商店服務規範第三條內容處理帳款。

    • 非屬本公司核給之專屬商店代號進行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交易。

    • 未透過本公司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所取得交易授權號碼(含偽造及自編交易授權號碼)。

    • 無實際購買商品或服務之交易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向地下錢莊使用信用卡預借現金。

    • 會員替其他會員或第三方刷卡或非透過本公司提供之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向本公司結帳請款者。

    • 會員受理非經合法登記之營業項目、或交易雙方從事非法交易而產生之簽帳交易,包括但不限於現金出借交易者;但經會員提出該簽帳交易並非從事非經合法登記之營業項目而產生之證明者,本公司及合作金融機構於確認該筆款項已無遭司法機關留置或遭其他發卡機構拒付時,本公司應將款項返還予會員。

    • 本公司接獲發卡機構或國內、外任一清算機構拒付者。

    • 未經過安全控管機制的交易(例如:網路交易使用信用卡國際組織安全認證3D-Secure),經持卡人透過發卡機構否認交易,且本公司已提供持卡人否認交易之相關文件予會員。

    • 經本公司或司法、相關機關、國際信用卡組織、發卡機構或其他收單機構等單位舉證會員不符合信用卡國際組織所制訂之信用卡簽帳交易規定及習慣者。

    • 自合約終止生效日起,未於十個營業日內向本公司請款之剩餘簽帳交易款項。

    • 持卡人未收到商品或服務。

    • 會員受理信用卡付款之交易相對人辦理退貨、取消交易、或其交易價格變動相關事宜時,原交易款項進行退刷,而衍生之相關費用。

  • 本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因系統設備障礙、斷線,以致無法透過網路取得交易授權碼時,依信用卡國際組織規範,會員不得利用電話及人工索取授權碼,會員得聯繫本公司客服中心尋求協助。

  • 本公司對會員應透過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向公司請求撥付信用卡代收交易款項,不得另向其他機構請款。

  • 會員應對使用信用卡付款之交易相對人,提供同等質之服務及優待,會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向交易相對人加收手續費或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交易付款方式,且不得限制每筆交易最高及最低金額。

  • 會員不得將本公司依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向會員所收取之手續費或其他相關費用轉嫁於交易相對人之交易金額內,亦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附加價款予交易相對人,若有上述轉嫁或附加價款之行為時,會員須立即將轉嫁或附加款退還交易相對人,若有任何對交易相對人之不公平待遇,經查證屬實者,會員須負全責處理,如因此造成本公司損失,會員應負賠償責任。

  • 會員如自行提供以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者,不得將應收債權讓售予第三人。

  • 會員不得將本公司提供之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商店代號、簽帳用品和相關軟硬體設備(含刷卡機),借予、讓與或供他人使用;亦不得向他人借入商店代號和相關軟硬體設備(含刷卡機)。

  • 會員不得將本公司提供之簽帳用品和相關軟硬體設備(含刷卡機)進行破壞、偷竊交易資料或擅自修改相關程式。

  • 會員同意本公司與會員間簽約、解約及風險提報資料交付予收單機構進行查核及供收單機構報送至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信用卡收單機構簽訂提供代收代付平台業者為特約商店自律規範」第5條規定辦理。

  • 會員同意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得於法令許可範圍內,蒐集、處裡、利用及傳遞會員之營業相關資料及負責人個人資料。

  • 會員接受以信用卡支付之交易金額年度超逾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之一定請款金額時,應於次年度起與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契約。

  • 本公司受國際信用卡組織要求必須通過及維持 PCI DSS 支付卡產業安全標準之合規狀態,強化支付卡系統環境各項措施,並定期執行相關安全檢測,以保障蒐集、儲存或傳輸用戶支付卡相關資料時的安全性。


第四條 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款項代理收付款服務特別約定

若會員公司申請使用本公司代為收款服務,以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款項代理收付款服務,會員公司應同意遵守以下事項:

  • 透過本公司平台以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先買後付款項,並透過本公司系統代會員處理因付款方使用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先買後付所發生之應收帳款買賣、帳款請款、撥付等事宜。

  • 會員公司茲將其商品交易往來之特定客戶(包括但不限於特定客戶及其連帶保證人,下均稱客戶),基於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之買賣契約所得請求給付之應收帳款及其他㇐切附隨權利或利益(下稱應收帳款)讓與予 本公司,會員公司同意本公司對於各筆應收帳款是否受讓具有最終決定權。

  • 會員公司同意對於特約商店中應收帳款受讓之事項,均委由合作之金流平台商即:旺沛大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進行實質交易款項之代收代付服務,及資訊服務(包含但不限 於提供貴公司分期付款買賣資訊、出售應收帳款相關之資訊及其他代收代付交易資訊),會員公司如已將應收帳款收買之款項交付予本公司,視為已履行收買應收帳款價金給付義務。

  • 會員公司應為取得客戶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之同意,且同意本公司得用於應收帳款受讓申請、收買及後續相關之範圍內使用,且會員公司應保證對於客戶資料,並保證所提供之銷售及客戶資料均屬真實無誤,如有隱匿或不實之情事者,對於 本公司之損失,願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 會員公司瞭解並同意所讓與應收帳款之案件需經本公司核准、覆驗申請文件暨資料正確無誤,並確認客戶商品已完成驗收後,始負收買特定應收帳款之義務,且本公司得逐筆收取手續費,手續費之金額得包含於本公司對於會員公司之收費中。

  • 會員公司應將應收帳款轉讓之事實通知客戶,經本公司認可同意受讓應收帳款之客戶,會員公司仍負完全之標的物瑕疵擔保、保固、保證、售後服務或其他契約上之責任;會員公司於 本公司核准該應收帳款之申請後,應即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客戶,如原應收帳款附有擔保或保證,視為隨同移轉予 本公司。

  • 會員公司應擔保其各筆應收帳款係確實存在且合法有效、給付相關稅額及得為強制執行之債權,並無第三人主張任何權利或抵銷、質押、折讓、禁止轉讓及其他不得讓與等情事;非經 本公司同意,會員公司不得變更與客戶間相關契約之任㇐規定,如客戶逕行付款項予會員公司,會員公司應即將款項全數交付予  本公司。

  • 會員公司如有違反本承諾書之相關義務、或客戶有任何主張或抗辯(包含但不限於主張交易不存在、詐欺、或有向立書人解除契約之權利或其他任何因素),致影響本公司債權回收,或第三人就會員公司與客戶間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有主張或抗辯者,㇐經本公司通知,應即無條件買回該筆應收帳款。

  • 應收帳款發生前條應買回情事者,會員公司應於受通知後五日內將應收帳款買賣價金返還予 本公司;如本公司對會員公司負有應付款項,本公司得逕自任何應付予會員公司之款項中扣除之;會員公司如有遲延付款之情形, 本公司得計收自支付買賣價金日起,至會員公司買回款項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違約金;買回款項之計算方式如下:

    撥款日 30 日內(含)即應由會員公司負責買回者,會員公司應給付本公司實際撥款金額;撥款日 31 日以上即應由會員公司負責買回者,會員公司應給付實際撥款金額及已到期之財務管理費(即已到期手續費)。

  • 本公司得將與會員公司間基於雙方之合作業務或本承諾書之任㇐權利或義務讓與其關係企業或受讓人; 會員公司就雙方往來業務之文件、客戶資料及相關作業方式,均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任意對外洩漏;若違約造成本公司之損失,並願負相關損害賠償責任。

  • 本公司得視會員公司之履約或債信情形、或客戶之財務信用狀況,逕行變更應收帳款受讓條件,或減縮、終止未來應收帳款之受讓,會員公司絕無異議。

  • 會員公司應切實遵守本公司制定之誠信經營政策或相關規定,絕不向本公司之人員(包括但不限於負責人、員工或關係人等)勸誘、承諾、期約、交付或提供任何佣金、回扣、餽贈、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本公司如因會員公司違反本約定而受有損害時,得向會員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自本契約應給付會員公司之款項或返還之保證金中扣除,如有不足,得請求會員公司損害賠償;且另得無條件終止本契約。若會員公司知悉本公司之人員有向其要求、承諾、期約、收受或提供任何佣金、回 扣、餽贈、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時,應立即據實將此等人員之身分、要求、承諾、期約、收受或提供之方式、金額或其他不正當利益告知本公司,並提供相關證據配合本公司調查。

  • 會員公司如因違反本承諾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或應就應收帳款負買回責任時,會員公司同意本公司得自後續應撥付予本公司或會員公司之應收帳款收買款項中自行扣除買回應收帳款之價額。

  • 因本條款所生之一切爭訟,會員公司同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包括其簡易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六條 保密義務及所有權

  1. 會員因本收款服務而知悉交易相對人之任何交易相關資料時,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須保守秘密。

  2. 會員所使用本收款服務中所有相關業務資料服務及軟、硬體設備,其專利權、商標、營業秘密、其他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均以本公司為權利人,除依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之要求者外,應保守秘密;未經本公司同意,會員不得擅自重製、傳輸、改作、編輯、登載或以其他任何目的加以使用,若對本公司或第三方因此所受包括但不限於財產、名譽或商譽等一切損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3. 本項保密義務於《會員服務條款》終止或有效期間屆滿後仍繼續有效。

 

第七條 規範內容修訂及業務訊息之傳達

因本特約商店服務規範之內容修訂,本公司應依《會員服務條款》約定通知方式進行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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